福彩中心臺歷印刷有誤拒發(fā)大獎:昨日,案件作出判決時(shí),原告朱先生和被告福彩中心代表均未到庭。而朱先生的代理律師轉達朱先生的意見(jiàn)稱(chēng),不同意法院的判決,至于是否上訴,需要與朱先生商量后決定。
深圳彩民朱先生玩“刮刮樂(lè )”刮出5.1萬(wàn)元大獎,被福彩中心以廢票為由拒絕兌獎,朱先生把深圳福彩中心告上法庭,索賠7萬(wàn)元人民幣。昨日,法院一審判決深圳福彩中心賠償朱先生購票款4元和損失6500元,駁回了其他訴求。
案件焦點(diǎn):1
福彩中心是否應予兌獎?
一審羅湖法院認為,這張彩票是存在臺歷印刷缺漏的,所以福彩中心對缺漏彩票沒(méi)有兌付的義務(wù)。法院認為,案件事實(shí)足以認定福彩中心出售的彩票存在臺歷印刷的缺漏,導致彩民朱先生購買(mǎi)的彩票中的號碼疑似“12”、“14”,但其實(shí)質(zhì)是“42”、“44”。兌付義務(wù)的實(shí)現,應建立在中獎的基礎上,而根據游戲規則,彩民朱先生并未中獎。所以,福彩中心也不宜以原告中獎為由為其兌獎。
案件焦點(diǎn):2
福彩中心對錯票應如何承擔責任?
一審羅湖法院認為,臺歷印刷缺漏的事實(shí),足以認定福彩中心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羅湖法院認為,福彩中心承擔責任的具體范圍應依合同法的規定及原告損失的實(shí)際情況確定。除了朱先生支出的購票款4元外,鑒定費用、交通費、誤工費等,福彩中心應給予賠償。
另外,福彩中心應否賠償彩民朱先生未中獎的損失呢?對此,法院認為,購買(mǎi)彩票的行為有一定的博彩性,是否會(huì )中獎具有不確定性。福彩中心的違約與彩民朱先生未得到上述獎金的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guān)系,故福彩中心無(wú)需賠償彩民未中獎的損失。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
最后,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深圳福彩中心退還原告朱先生購票款4元;賠償原告朱先生損失6500元;駁回原告朱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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